債務人不接受債權轉讓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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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關係是民事法律關係中最主要的法律關係之一。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債權人可以依法將可以轉讓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這時,債務人應該向第三人來主張在債權。很多人存在這樣的疑惑,債務人不接受債權轉讓該怎麼辦?下面由本站小編為大家答疑解惑。

債務人不接受債權轉讓怎麼辦

一、可以轉讓的債權包括哪些?

可轉讓的債權應為有效存在的債權。如果轉讓的債權不存在或無效或已經消滅,多數觀點認為,轉讓合同因標的物不存在或者標的物不能而無效。但債權形成的前因行為的效力對債權轉讓合同不產生影響。如形成債權的買賣合同被認定為無效,使債權不復存在,該結果雖然直接影響債權轉讓合同目的的實現,但依通説,只要債權於其轉讓時是確定的,其轉讓即應許可。

如果債權轉讓當時尚未形成,是否形成有待將來某一時刻的到來,或某一條件的成就,有觀點認為這類債權亦不同於不存在的債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可以肯定。我們認為,這類合同應區分附條件或附期限而分別處理,因為期限必然到來,而條件不一定成就,附期限的合同可按有效合同處理;附條件的合同如將來條件不能成就,則轉讓的債權自始不存在,所以將附條件的合同作為效力待定的合同處理為妥。

二、法律對債權轉讓有哪些規定?

《民法通則》中關於債權轉讓規定於第91條:“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並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國家批准的合同,需經原批准機關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同法》對此也只有寥寥數語。第79條至第83條、第87條對債權轉讓中的一些基本問題,如不能轉讓的情形、轉讓權利通知義務、從權利應一併轉讓、債務人享有抗辯權、抵銷權等內容作了粗略規定。

其中債權轉讓通知義務與《民法通則》第91條規定的須經債務人同意相沖突。有關債權轉讓的限制條件,《民法通則》規定過於嚴格,不利於商品經濟發展,而《合同法》規定過於寬泛,不利於保護債務人和他人利益。

三、債務人不接受債權轉讓怎麼辦?

債權轉讓債務人不同意怎麼處理:通知既對債務人發生效力,不同意不影響債權轉讓的效力。

《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債權轉讓合同是指在不改變債的內容的情況下,債權人與第三人通過的將其債權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協議。

債權轉讓合同的主要特徵是:

1、債權的轉讓並不改變原來債權的內容,只是債權人主體資格的變化,由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取得債權。

2、債權轉讓合同的當事人是債權人與第三人,債務人非合同當事人,因此,債權轉讓並不需要取得債務人的同意,只需及時告知債務人既可。

綜上所述,我國法律規定了債權是可以轉讓的。但是,債權轉讓必須是合法有效的,且債務人不接受債權轉讓是不發生法律效力的,這個前提是隻要債權人合法轉讓債權,並通知了債務人就是成立的。小編提醒大家,債權人轉讓債權時候一定要通知債務人,以防債權轉讓不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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