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轉讓後如果對方不履行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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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權債務轉讓後如果對方不履行怎麼辦?

債權債務轉讓後如果對方不履行怎麼辦?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債權債務轉讓後對方不履行的,是屬於合同違約的情形,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根據《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規定:

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佔有而受到影響。

二、債權債務的訴訟時效為多久?

根據《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規定: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八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一條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週歲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綜合上面所説的,債權債務進行轉讓之後,那麼就需要由新的債務人來承擔起責任,如果在規定的時間之內沒有及時的償還,那麼債權人是可以走訴訟的方式來解決雙方的糾紛,所以,自己的權益就一定要懂得自己保護,這樣才不會讓自己的利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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