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第三人到期債權查封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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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保全第三人到期債權的期限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如下:

對第三人到期債權查封的期限

第一類為凍結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最長期限為六個月,第二類為查封、扣押動產的最長期限為一年,第三類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最長期限為二年。

其未就保全到期債權的期限作出明確規定,也未明確説明保全到期債權應列入上述三類中的哪一類。因財產保全裁定自被人民法院作出時即具有法律效力,故做出裁定是應對財產保全的期限予以明確。

《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29條

就財產保全的期限問題,分三類作了規定,第一類為凍結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最長期限為六個月,第二類為查封、扣押動產的最長期限為一年,第三類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最長期限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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