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文書強制執行力公證書能否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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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權文書強制執行力公證書能否強制執行?

債權文書強制執行力公證書能否強制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執行有關問題的聯合通知》的規定,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債務文書具有給付貨幣、物品、有價證券的內容;

2、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債權人和債務人對債權文書有關給付內容無疑義;

3、債權文書中載明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或不完全履行義務時,債務人願意接受依法強制執行的承諾。

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範圍

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無財產擔保的租賃合同;

2、賒欠貨物的債權文書;

3、各種借據、欠單;

4、還款(物)協議;

5、以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學費、賠(補)償金為內容的協議;

6、符合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條件的其他債權文書。

公證機關在辦理符合賦予強制執行的條件和範圍的合同、協議、借據、欠單等債權文書公證時,應當依法賦予該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未經公證的符合規定的合同、協議、借據、欠單等債權文書,在履行過程中,債權人申請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機關必須徵求債務人的意見;如債務人同意公證並願意接受強制執行的,公證機關可以依法賦予該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債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債權人可以向原公證機關申請執行證書。

債權文書中載明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應受強制執行的意思表示的意義在於:

1、表明債權人與債務人對債權文書及相互間的債權債務關係無異議;

2、表明債務人自願放棄訴權和自覺履行的誠意,願意接受強制執行的法律約束;也可避免當事人行使訴權與實施強制執行之間所引起的法律衝突。

債權文書經過公證,並由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它就可以成為申請執行的根據。但公證機關只是行使證明權的機關,無強制執行的權力。因此,當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時,只能由對方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基於債權文書是經過公證機關按法律程序予以公證,並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公證制度,人民法院應當接受當事人的申請並予以執行。

人民法院據以執行的根據必須是正確的,如果公證過的債權文書確有錯誤,比如債權債務關係不能成立,債權債務不符合法律規定,或者雙方當事人在申請公證時並非一致的意思表示,以及公證時有其他錯誤致使公證證明不能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公證債權文書常見的主要錯誤有:違反自願、合法和意思表示不真實等公證原則,特別是債務人尚未作出強制執行承諾,而公證機關根據債權人單方的要求,出具強制執行公證;公證機關對尚有爭議的事項出具公證,並賦予強制執行效力,限制了當事人的訴權;主體錯誤,特別是對合夥組織、股份合作企業的債權債務關係文書公證,在未分清有限責任或無限責任的情況下,誤將自然人責任公證為組織責任,或者將組織責任公證為自然人責任,等等。通過審查,發現公證債權文書在法律適用上和事實認定上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執行。這種裁定是不予執行的裁定,是不接受當事人申請執行的裁定,而不是斷定當事人債權債務關係的裁定。因此裁定雖要記明不予執行的理由,但不涉及公證機關的權力和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公證債權文書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後,當事人有權就債權爭議向人民法院起訴,或根據仲裁協議提起仲裁。

三、公證機關簽發執行證書的審查

公證機關簽發執行證書應當注意審查以下內容:

1、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實確實發生;

2、債權人履行合同義務的事實和證據,債務人依照債權文書已經部分履行的事實;

3、債務人對債權文書規定的履行義務有無疑義。公證機關簽發執行證書應當註明被執行人、執行標的和申請執行的期限。債務人已經履行的部分,在執行證書中予以扣除。因債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發生的違約金、利息、滯納金等,可以列入執行標的。

若債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債權人憑原公證書及執行證書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接到申請執行書,應當依法按規定程序辦理。必要時,可以向公證機關調閲公證卷宗,公證機關應當提供。案件執行完畢後,由人民法院在15日內將公證卷宗附結案通知退回公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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