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關於債務債權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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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關於債務債權的約定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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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中關於債權債務應該如何約定


協議離婚時需要對財產分割和孩子撫養進行約定,如下:

1、在財產問題上,涉及到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共同財產具體數目的查明,分割某些財產的法定手續等等;

2、在子女問題上,涉及到合適撫養方式的選擇,撫養費的合理確定,探視方式的確定等等;

3、在債權債務問題上,涉及到共同債權債務的定性,雙方承擔比例的確定,以及行使債權和履行債務的方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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