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與孩子債務債券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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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父母與孩子債務債券處理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債務與債券關係


(一)、債權債務中的物權行為是客觀存在的,它是法律行為的一種,只要承認債權與物權的劃分,就必然要承認債權行為之外還有物權行為。關於什麼是債權債務問題。

(二)、債權債務中關於物權行為的無因性問題,文中是這樣説明的:無因行為必須由法律作出規定,法律可以規定某些物權行為是無因行為,也可以規定某些債權行為是無因行為,德國民法就是如此。某種行為,在理論上我們認為它“應該”是無因行為,但未規定在法律中,還是不能作為無因行為看待。

(三)、什麼是債務人和債權人的區別:

1、債的關係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

2、債的關係中有權利要求另一方(債務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

從上文我們可以看出債務與債權的區別債務方式有義務向另一方償還的,而債權是接受償還的一方。所以在發生債務關係的時候,作為債權人的一方有權利要求在規定的時間規定的地點按照規定的方式向債務人索取償還。當然債權債務也並不是絕對的,知識相對存在的一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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