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子共同債務債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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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共同債務債權處理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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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舉證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後怎麼處理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通過合理分配舉證證明責任,可以有效平衡債權人和債務人配偶一方的利益保護。這條規定與《婚姻法解釋》第一條相呼應,以此引導債權人在債務形成時盡到充分的謹慎注意義務(如要求夫妻雙方簽署等),同時,逐步引導社會日漸做到“合同意思自治”“共債共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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