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欠下的債務妻子有義務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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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欠下的債務妻子有義務還嗎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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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的賭債妻子有義務還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如果男方在外借賭債確實未經妻子同意,並且這筆債也確實未用於共同生活,那麼這筆債務由男方一人承擔;如果妻子同意丈夫借債參賭,且這筆債及其盈利也用於家庭生活,那麼妻子就應當對這筆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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