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欠下的賭債 - 妻子有償還的義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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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如果男方在外借賭債確實未經妻子同意,並且這筆債也確實未用於共同生活,那麼這筆債務由男方一人承擔;如果妻子同意丈夫借債參賭,且這筆債及其盈利也用於家庭生活,那麼妻子就應當對這筆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丈夫欠下的賭債,妻子有償還的義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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