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債權的效力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4W

自然債權簡單的來説其實就是指的不具備法律債權的全部全能的一種債權,它同時又叫做不完全債權。自然債權是由於缺乏法律債權效力從而產生的。那麼關於自然債權的效力是什麼?這是大家所需要了解的。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出關於自然債權的效力的有關內容。

自然債權的效力是什麼?

自然債權是不完全債權,它主要是欠缺法律債權效力之一而產生的。作為一個法律債權應當完全具有以下效力:

1、請求力。

即債權人享有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效力。請求力可以分為直接的請求力和間接的請求力。直接的請求力指債權人可以直接向債務人本人請求履行債務的效力。間接的請求力指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債務人履行債務,從而實現自己債權的效力。作為欠缺請求力而形成的自然債權,指的是債權欠缺間接請求力。

2、執行力。

即指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請求法院依強制執行程序實現其債權的效力。債法賦予債權的只是請求的效力,如果債務人經請求依舊不履行債務,債權人就無從保障自己的債權,因為債權人不能採取私力救濟方式對債務人實行人身強制或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所以,為了保證債權的實現,必須賦予債權實現的公權利救濟,賦予其執行力。

3、保持力。

即指債務人有受領並保持債務履行利益的效力。債權的實現,既要有債務人的履行行為又要有債權人的受領行為。如果債權人沒有受領權,債務的履行就失去了對象,“債權”一詞也就變得毫無意義的了。因而,賦予債權人受領和保持受領利益的權利就是債權的應有之義。例如2000年1月甲與乙簽訂借款合同,約定乙於2003年一月前還款,而乙卻遲遲不還,於是甲於2006年4月到法院起訴,要求乙還款。但是民法通則中規定此類訴訟的訴訟時效為2年,所以甲起訴的時候已經過了訴訟時效,因此甲的勝訴權法院不再保護。此時甲對乙享有的債權就是自然債權,而乙此後良心發現,把錢又還給了甲。乙不能以甲的債權法律不再保護為由申請此為甲的不當得利,而要求甲返還。

綜上可知,自然債權的效力有請求權、執行權以及保持權,相信大家在閲讀了上文的內容過後對於自然債權也有了進一步的瞭解。如果您在債權方面還有什麼其他的法律問題,您可以在本站網站向這方面的專業律師進行提問。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