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自然債務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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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債務分類中,分為自然債務和法定債務。相對於法定債務而言,自然債務的效力比較低,債權人和債務人的關係比較鬆散。而抗辯權是合同中債務人的主要權利之一,可以有效的保護自身合法權益。那麼什麼是自然債務抗辯權?下面我們一起看看小編的這篇文章。

什麼是自然債務抗辯權?

一、什麼是自然債務抗辯權?

自然債務是法律債務之對稱。債作為特定當事人間得請求為特定行為的法律關係,依是否能夠請求法律強制力之保護,分為自然債務和法律債務,該分類體現了債與責任分離的理論。傳統上,債權具有給付請求權,給付受領權和債權保護請求權三種權能,在效力上分別體現為債的請求力,保有力和強制執行力。作為法律債務具有上述權能與效力,是一種完全之債,而自然債務之所以為自然債務而區別於法律債務,系因其欠缺債的部分權能和效力。

自然債務永久抗辯權又叫消滅抗辯權、毀滅抗辯權,是指抗辯權的行使可以永遠拒絕相對人的請求權的效力。在訴訟上表現為可使原告的起訴受到駁回的判決。比如時效完成抗辯權。權利人在法定時效期限內不向義務人積極主張其債權,時效期限屆滿,即不能再請求強制義務人履行債務;如果權利人提出該請求,則債務人即享有時效完成抗辯權,拒絕權利人的請求,此時權利人雖然仍有債權請求權,但是義務人可以永遠地反覆地行使抗辯權,而使權利人的債權無法通過行使請求權來實現。

二、抗辯權分哪些類型?

1、抗辯權按其是否從屬於主債權而存在,可以分為獨立抗辯權和從屬抗辯權。

獨立抗辯權是指抗辯權的一方當事人自己不必有主債權存在,只是在另一方行使債權請求權時,有對請求權予以抗辯的權利。比如時效完成抗辯權、先訴抗辯權。而從屬抗辯權則是指有抗辯權的一方當事人自己必須有請求對待給付的債權,此抗辯權只是從屬於自己的債權而存在,本質上起擔保作用,因而此債權一旦消滅,則其抗辯權也隨即消滅。比如同時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等是。從屬抗辯權只是就有抗辯權的一方當事人的債權而言具有從屬性,但就另一方的債權而言則沒有從屬性。

2、抗辯權按其行使效力的強弱不同,可以分為永久抗辯權和一時抗辯權。

永久抗辯權又叫消滅抗辯權、毀滅抗辯權,是指抗辯權的行使可以永遠拒絕相對人的請求權的效力。在訴訟上表現為可使原告的起訴受到駁回的判決。比如時效完成抗辯權。權利人在法定時效期限內不向義務人積極主張其債權,時效期限屆滿,即不能再請求強制義務人履行債務;如果權利人提出該請求,則債務人即享有時效完成抗辯權,拒絕權利人的請求,此時權利人雖然仍有債權請求權,但是義務人可以永遠地反覆地行使抗辯權,而使權利人的債權無法通過行使請求權來實現。一時抗辯權,又叫延緩抗辯權、延期抗辯權,是指抗辯權的行使可以暫時地拒絕相對人的請求權效力。

通過小編簡單一説,我們應該對什麼是自然債務抗辯權這個知識有了一定了解。在自然債務關係中,債務人可以在債權人提出不合理要求時候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行使抗辯權,從而合同中止。抗辯權包括很多類型,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從時效上還可以分為永久抗辯權和臨時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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