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轉讓債權應當經債務人同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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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權人轉讓債權應當經債務人同意嗎

債權人轉讓債權應當經債務人同意嗎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除根據合同性質或法律規定不得轉讓或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情形外,債權人可以將債權轉讓給他人,且無須經債務人同意。但是債權轉讓必須要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的,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二、不可轉讓的債權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包括以下三種: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

包括:一是基於個人特別信任關係發生的合同債權,這類合同債權因具有強烈的人身信任關係,故不得轉讓他人。

二是“基於特定的債權人行為為內容的合同權利”。

三是屬於從權利的合同債權。

(2)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可轉讓的債權。

根據合同自由的原則,如果債務人只願意向合同債權人履行債務,合同當事人當然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合同債權不得轉讓。

(3)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

例如,我國《民法典》第6l條就規定,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公法上的債權,包括撫卹金債權、退休金債權、勞動保險金債權等。

三、債權轉讓有什麼特徵

1、債權讓與具有非要式性。債權人與第三人就讓與債權意思表示一致,債權讓與合同即告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以外,無須履行特別的合同的形式,債權讓與合同是否作成書面形式,不影響其效力。對已經作成債權證書的債權進行讓與,雖須交付債權證書,但該行為屬於履行附隨義務而非債權讓與的成立要件。

2、債權讓與具有無因性。債權讓與是基於各種原因而產生,可能基於買賣、贈與,也可能是代物清償,但不論其原因為何及其有效與否,對債權讓與合同的效力並無直接影響。這就是債權讓與的無因性。該無因性,其目的在於保障債權流轉的安全性,以及善意受讓人的利益。

3、債權讓與是處分行為。債權讓與是將債權作為一項財產進行處分,所以要求讓與人就債權必須具有處分權限和處分能力。無處分權人讓與他人債權除非經債權人追認,否則,其行為無效。

債權轉讓指的就是債權讓與,債權人可以將自己的債權讓與給他人,但是根據合同性質不能轉讓的、當事人約定不可以轉讓的、法律規定不能轉讓的債權除外。因為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所以無處分權人讓與他人債權,要經過債權人的追認,這樣轉讓行為才會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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