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擔保的主債權合同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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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擔保的主債權合同是什麼

抵押擔保的主債權合同是什麼

債權是相對於債權中的附屬債權而定的,規範主債權的合同就是主債權合同。抵押擔保則是債權的一種擔保方式。抵押權的成立必須以主債權的成立為前提,但是主債權的成立並不以抵押擔保的成立為前提,因此抵押擔保的主債權合同具有相對的獨立性。主合同:不以他種合同的存在為前提,不受其制約而能獨立存在的合同。

二、主債權轉讓必須滿足的條件

1、主債權的轉讓必須是在保證期間內發生的。

保證期間是擔保銀行承擔保證責任的時限。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在保證期間內,主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換言之,銀行的保證責任隨着保證期間的屆滿而消滅,在保證期間屆滿之後,主債權人將其債權轉讓給第三人,就與擔保銀行毫無關係了。

2、主債權的轉讓必須依法或依約作出。

首先,須有合法有效的主債權存在,這是主債權轉讓的基本前提。

其次,主債權須有可轉讓性,依據債權的性質(如以特定身份為基礎的債權或基於原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特殊信任關係的債權)或原合同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不能轉讓。

再次,主債權人與第三人達成了轉讓債權的書面協議。

最後,主債權的轉讓不得違反主合同或保證合同的約定,比如主合同約定,債權轉讓須經過主債務人的同意而實際上主債權人轉讓主債權時未經主債務人的同意,而主債務人又未加以追認,或者主債權人與擔保銀行在保函中約定,主債權的轉讓必須經銀行的同意,但主債權人轉讓債權時卻未徵得銀行同意,銀行又拒絕追認。

在上述情形下,主債權的轉讓對擔保銀行就鞭長莫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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