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額抵押擔保債權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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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我們經常聽到最高額抵押這個名詞,我們都知道最高額抵押是一種抵押方式,那麼最高額抵押擔保債權是什麼呢?為了解決您的困惑,本站小編特意為您蒐集了以下材料,希望對您有幫助。

最高額抵押擔保債權是什麼?

一、最高額抵押

1、概念

所謂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債權限額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最高額抵押的抵押人和債務人可以不是同一人。

2、範圍

對於被擔保的債權的最高限額應當明確規定。

如果沒有約定最高限額,則應當認為最高額抵押合同不成立。決算期是最終確定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的實際數額的日期。在最高額抵押合同中通常必需明確規定決算期。

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未約定決算期,如果最高額抵押合同中訂有存續期間並已經登記的,此項期間屆滿之時即為決算期。

如果抵押合同登記的存續期間過長,當事人均有權提出確定合理的決算期。

二、最高額抵押擔保債權的範圍

最高額抵押的實現,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抵押權擔保的債權數額已確定;二是債權已到履行期。故當事人除規定決算期外,還應當規定債的履行期限。但就最高額抵押而言,債權數額的確定是其中的主要問題。根據《物權法》第206條的規定,抵押權人的債權在下列情況下確定:

1、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

2、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設立之日起滿兩年後請求確定債權。

3、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

4、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

5、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被撤銷。

6、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

債權的確定對抵押人而言是非常重要的。

抵押權人實現最高額抵押權時,如果實際發生的債權餘額高於最高限額的,以最高限額為限,超過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如果實際發生的債權餘額低於最高限額的,以實際發生的債權餘額為限對抵押物優先受償。

三、最高額抵押的相關法律規定

《物權法》相關規定:

第一百七十八條 擔保法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法。

第二百零三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範圍。

第二百零四條 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五條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通過協議變更債權確定的期間、債權範圍以及最高債權額,但變更的內容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第二百零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權人的債權確定:

(一)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

(二)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二年後請求確定債權;

(三)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

(四)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

(五)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

(六)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零七條 最高額抵押權除適用本節規定外,適用本章第一節一般抵押權的規定。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當事人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當事人辦理抵押物登記的,登記部門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部門。”因此這些規定及相關司法解釋對最高額抵押同樣適用。

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定:“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範圍,不包括抵押物因財產保全或者執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債權人、抵押人破產後發生的債權。由此可以推斷其所擔保的債權不包括實現抵押權的費用。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應當從抵押物拍賣價金中扣除,不應算入最高額內。

最高額抵押擔保債權到底是什麼呢?其實,最高額抵押就是指您抵押一個物品,該物品以其最大價值來擔保債務人在一段時間內的連續債務。到了約定的清算期,債務人的債務總和就是您的擔保債務。小編提醒,您在擬定《最高額擔保合同》時,一定要注意對時間做出明確的説明,若您沒有對時間詳細説明,您所擔保債務也就是不確定的,這對您來説風險是極高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三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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