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領取提存物權利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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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領取提存物權利期限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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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什麼時候可以領取提存物,領取提存物的時間限制

一.債權人什麼時候可以領取提存物標的物提存後債務消滅,債權人取得提存物的所有權,他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是提存僅是消滅債務的措施,在雙務合同中,只有合同當事人雙方均履行了各自的義務,合同才能終止。有時,債務人雖然將標的物提存,按照合同履行了自己的債務,但與其互付到期債務的債權人並未履行對待給付的義務。為避免先行履行可能發生的風險,保證自己債權的實現,債務人可以對提存部門交付提存物的行為附條件,即只有在債權人履行了對債務人的對待債務,或者為履行提供相應的擔保後,才能領取提存物。不符合所附條件的,提存部門應當拒絕債權人領取提存物二.領取提存物的時間限制債權人雖然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該權利長期不行使,不僅使權利長期處於不穩定狀態,也會給提存部門增加負擔,同時也不符合物質有效利用的原則。因此,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自提存之日起經過五年,扣除提存費用歸國家所有,提存物的受領人不能再對提存物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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