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在抵押權到期後行使期限還存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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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權人在抵押權到期後行使期限還存在嗎?

債權人在抵押權到期後行使期限還存在嗎?

債權人在抵押權到期後行使期限也是還存在的;在登記部門登記的抵押期間對抵押權的存續並無法律效力,抵押權並不因抵押期間過期而消滅。如果債權行主債權到期未受清償,無論登記的抵押期間是否過期,債權行都可行使抵押權,直至主債權訴訟時效結束後的兩年內。

實際工作中,銀行保存的他向權證中列明瞭抵押有效性,對同一筆貸款僅需要辦理一次抵押登記,只要主債權有效,抵押權就有效。

二、實現抵押權的條件是什麼?

抵押權的實現是抵押權人最主要的權利。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以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為要件。抵押權人要在法定的期間內實現抵押權。抵押權實現的方法有三種:折價、拍賣、變賣。

抵押權的實現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在我國抵押權的實現須具備以下條件:

1、存在有效的抵押權。

抵押權的實現首先應以抵押權存在為前提,當事人只有享有抵押權時,才可以實現抵押權。其次,抵押權必須合法有效。抵押權是對物的價值的支配權,如果不能合法存在,則不享有支配權,也就談不上優先受償了。

2、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

抵押權的目的在於擔保債權受償。若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而允許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將損害債務人依法應當享有的期限利益。因此,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以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為要件。但對於未屆清償期的債權,若因法定原因或者約定原因,使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時,債權人得即時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債權受抵押擔保,因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債權人因此亦可行使抵押權。

3、債務人不履行債務。

倘債務已屆履行期,但債務人履行債務,債權人的債權受清償,抵押權即消滅,自無抵押權實現。

4、債務的未清償不是因為債權人的原因所造成的。

債務不履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不可抗力的原因;有債權人的原因;有債務人的原因。“只有在因債務人方面的原因未清償債務時,抵押權人才可以實現抵押權;如因其他原因致使債務不履行的,抵押權人不能實現抵押權。”

綜合上面所説的,抵押權是由債權人獲得,但對於在實現抵押權的時候也是需要符合法律所規定的條件,雖説抵押權到期了之後不會存在抵押的本身性質,但是如果過了訴訟的時效那麼自己的權利將不再獲得勝訴權,所以,自己的權益就要懂得自己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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