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人可以轉移債務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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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人可以轉移債務麼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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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保證責任如何承擔


根據擔保法第十八條之規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分別就同一債務對債權人承擔全部清償義務的,為連帶責任保證。因合同關係產生的債務,債務人到期不履行時,債權人既可要求債務人清償,也可要求保證人清償。債務人和保證人對債權人履行債務並無順序和主次之分的限制。債權人可以不問債務人是否具有實際履行或賠償損失的能力。

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加重了保證人的負擔,對債權人卻更加有利。就債務人的內部關係而言,各債務人可能依約定或依過錯按份承擔責任。就債務人的外部關係而言,各債務人對同一債務不分先後均負有全部清償的義務,也就是説,債權人既可以向全體債務人主張債權,也可以向某一個或某幾個債務人主張債權,各債務人不得以其內部另有約定對抗債權人。

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屬同一順序的債務人,在具體承擔實體責任時不分先後,誰有償付能力誰先予償付。在審判實踐中應當注意的是,如果主債務履行期限尚未屆滿,或主債務人具有履約能力並已開始實際履行時,債權人不能向保證人主張債權。只有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且主債務人以種種理由拒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償付金錢義務時,債權人才可向保證人主張債權,此時主債權人既可向主債務人主張權利,也可向保證人主張權利,還可同時向主債務人與保證人主張權利。

《擔保法》中其實也是有相應規定的。一般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的時候,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主張同時也是可以要求擔保人清償債務的。但是債權人在向擔保人主張債權的時候,其實也是要注意時效,若在這方面需要幫助的話,可以委託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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