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了沒有借錢的借條現在被法院告上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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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打了沒有借錢的借條收到法院起訴通知怎麼辦

打了沒有借錢的借條現在被法院告上怎麼辦

在審理過程中,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鑑定,確定借條被篡改。人民法院會查明案件的事實和審查證據,並依法作出判決;且判決書會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該判決的理由。借條是表明債權債務關係的書面憑證,一般由債務人書寫並簽章,表明債務人已經欠下債權人借條註明金額的債務。打了借條卻從未收到錢就要積極應訴。

二、若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可在收到判決書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二條 判決書應當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該判決的理由。判決書內容包括:

(一)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二)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四)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

判決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 舉證期限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説明理由;拒不説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第一百二十五條 送達起訴狀和提出答辯狀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

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説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給對方打了借條,但出借人沒有實際支付既沒有履行借款義務,卻被對方告上法庭。那麼債務人要查找到對方未支付的證據例如無轉賬記錄、催促對方支付的短信或微信、錄音錄像等均可作為證據,積極應對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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