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合同糾紛反訴提出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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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權轉讓合同糾紛反訴提出條件是什麼

債權轉讓合同糾紛反訴提出條件是什麼

1、須由本訴的被告向本訴的原告提出。

反訴與本訴當事人的同一性的特徵決定了只有本訴的被告才能夠向本訴的原告提出反訴。如果不是本訴的被告,如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被告的訴訟代理人,則無權提出反訴。

2、須在本訴進行中提出。反訴只能在被告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否則只能另行起訴。

3、須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出,且受訴法院對反訴有管轄權

反訴是在本訴進行中提出,並且要利用本訴的程序一併審理,因此反訴只能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出。審理本訴的法院對反訴的管轄權可以基於牽連管轄而獲得,但如果反訴屬於另一法院專屬管轄則無權管轄,本訴的被告只能向有專屬管轄權的法院另行起訴。

4、須與本訴適用同一訴訟程序。

反訴須與本訴適用同一種訴訟程序,方能利用本訴的訴訟程序合併審理。如果本訴適用的是簡易程序而反訴適用的是普通程序,則難以將兩訴合併,反訴也就沒有意義。

5、須反訴與本訴之間存在牽連關係。

反訴的訴訟標的與本訴的訴訟標的須有牽連,才能夠實現上述目的。所謂存在牽連關係,是指兩者存在法律上或事實上的聯繫。法律上的牽連包括兩者源於同一法律關係或者兩者源於相關聯的法律關係。

二、債權轉讓糾紛如何處理

(一)因銀行不良債權剝離糾紛,從資產公司購買債權的受讓人不得直接起訴銀行;

(二)根據國務院分配額度劃轉的不良資產,受讓人不得以債權虛假為由提出返還或賠償的要求;

(三)受讓人要求按虛假債權的全部數額支付價款,或請求可得利益的,不予支持。

(四)虛假債權轉讓合同中,銀行因欺詐而致合同可撤銷,同時亦構成侵權,受讓人可選擇請求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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