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以保全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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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以保全債權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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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有無財產保全差別在那

不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駁回申請財產保全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人民法院應當事人申請或者主動依職權:一種是訴訟前的財產保全;若法院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而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由人民法院作出決定;2。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申請訴訟中的財產保全只有一個條件,即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對當事人的財產或爭議標的物採取強制保護措施的訴訟保障活動。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基於國家賠償的壓力,一般不會主動地依職權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對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擔保,財產保全有兩種類型;另一種是訴訟中的財產保全。訴訟前的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起訴前,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那麼人民法院將駁回申請人的申請。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3條第1款規定,訴訟前的財產保全應具備兩個條件:1.必須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根據利害關係人的申請,對當事人的財產或爭議標的物採取強制保護措施的訴訟保障活動,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為保證將來作出的判決能夠得到有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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