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債務形成的主要原因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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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債務形成的主要原因

地方政府債務形成的主要原因是什麼

政府性債務的形成,既有政策性掛賬和國有企業改制等歷史沉澱的原因,也有國家政策變化和統籌監管缺乏等無法迴避的現實原因。除此,具體分析其形成原因主要有三:

1、國有土地產權不明晰和土地收益分配體系不合理的雙重製度性缺陷是地方政府有底氣憑藉土地財政主動舉債的首要因素。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明確了國有土地所有權只能由中央政府即國務院代表行使,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不是國有土地所有權代表,無權擅自處置國有土地,只能依法根據國務院的授權處置國有土地。

事實上,中央代表的規定僅僅停留在產權宣示階段,國有土地地方化似乎成為常規,地方政府在沒有明確的法律授權情況下一直代理行使着土地所有權,而中央政府在土地所有權上的地位被相對弱化。與此對應,土地收益分配體系也就呈不合理狀態,土地收益分配主體嚴重錯位,與土地相關的大量事權與財權被瓜分,地方政府享有大量土地所有權收益。

產權制度的模糊,勢必使地方政府從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出發用夠用足土地政策。金融機構也正是看重了地方政府背後的國有土地收入才爭相為政府融資平台公司慷慨解囊的。

此外,各地在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使用上也是做足了文章,未辦理出讓手續的劃撥用地既保持着劃撥性質的權利和義務,卻又享有出讓性質的土地價格水平,或在補交出讓金後也可以進入土地市場,混淆了有償土地使用權與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界限。“兩權”模糊不清,也為地方政府的土地財政提供了有利的外部條件。

2、地方政府財權與事權 不匹配和建設項目配套與可支配財力不合拍的雙重矛盾是地方政府被動舉債的根源因素。 

我國財政體制在分税制改革之後,財權大幅上提,而事權大量下沉,財權與事權劃分的不對稱導致支出責任層層下放,特別是本應由上一級政府通過轉移支付承擔的義務教育和公共衞生等剛性服務責任不斷下移。

一方面是地方政府的收入能力與日益增加的支出責任表現出極大的不適應,另一方面中央政府投資項目卻大多需要可支配財力,本就拮据的地方政府在資金上予以配套,雙重壓力下便觸發了地方政府的被動舉債行為。

3、城市化發展的地方政府主導模式和地方政府投融資體制的侷限性是地方政府雙重背景下變相舉債的深層次因素。

政府主導式城市化發展模式一個顯著的特點是許多應有市場進行投入發展的領域完全由政府來主導,另一個特點是現行政府考核機制中重政績考核輕債務考核、重資金投入輕效益評價的傾向普遍存在。

地方政府過多的職能需要相應的資金來支撐,而大量的建設資金需求完全依靠地方財力是不現實的,因而多渠道融資舉債勢必成為“全能政府”的重要舉措。在政府性債務與政府業績評價以及領導者的升遷聯繫不緊密、且政府性債務期限遠遠超過當屆領導班子任期的情況下,地方政府較多關注城市發展而輕視政府性債務的規模與風險防範,往往具有很強的投融資衝動。

但是,在現有的法制環境及投融資體制下,地方政府缺乏必要的直接融資渠道(如地方政府不允許發行公債),而外部的融資環境卻相對寬鬆,政府只得通過變相融資模式進行舉債。因此,利用專設地方融資平台公司、土地財政和打捆貸款的融資模式成為首選。

大家可以瞭解到地方政府債務形成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上三點。我們知道,地方政府債務的形成不是一夕之間就造成的,肯定會有一個積累沉澱的過程。在很大程度上,政策的變化以及政府統籌管理的缺失,都會對政府的財政問題產生一定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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