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的情況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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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債權人與債務人經過商量後簽訂債權債務協議書後,債權人因為某些原因想要提前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這種行徑是否合法呢?我們應該如何保障我們的財產權呢?今天小編就帶大家來了解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的情況是否具有法律可行性。

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的情況合法嗎?

一、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的情況合法嗎

就法律而言,雙方既以達成債權債務協議,應當按照協議還款期限履行,債權人要求提前還款屬於違約行為;但是,如果因為債務人惡意行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可因其不能履行約定的到期債務 ,要求債務人提前履行未到期債務,提前還款。

所以,如果沒有什麼特殊情況,債權人是不可以提前要求還款的,這樣是不合法的。

二、債權人與債務人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稱,是債務的主體之一,在債的關係中,有要求他的債務人實施一定行為或者不實施一定行為的權利的人。在羅馬法中,債具有嚴格的人身性質,債權、債務不得轉讓。隨着商品經濟的發展,交換關係的複雜,債權債務逐漸可以轉讓,允許第三人享受債權或者履行債務,所以債權人的嚴格的人身信任性質則遠遠超過了過去。債權人和債務人是在權利主體與義務主體絕對情況下進行創分的,在大多數債的關係中,當事人可能既是債權人,又是債務人,既享受權利,又承擔義務。

債務人,與“債權人”相對,是債之關係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

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在民間借貸關係中,將錢借給他人的人,稱為債權人;相對而言從別人手中借錢,欠別人錢的人稱為債務人。

三、債權轉讓與義務轉移

(一)轉讓權

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債權轉讓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於第三人。債權全部讓與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原合同關係的新的債權人,原合同債權人因合同轉讓而喪失合同債權人權利,債權部分讓與第三人,第三人成為合同債權人加入到原合同關係之中,成為新的債權人,合同中的債權關係由一人變數人或由數人變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債權人與原債權人共同分享債權,並共享連帶債權。

(二)轉讓前提

1、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且債權轉讓不改變債權的內容。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基本前提。

2、被讓與的債權須具有可讓與性。依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545條規定,以下三類債權不得轉讓: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包括:基於個人信任關係而發生的債權。如僱傭、委託、租賃等合同所生債權;專為特定債權人利益而存在的債權。例如專向特定人講授外語的合同債權;不作為債權。例如,競業禁止約定;屬於從權利的債權。例如保證債權不得單獨讓與。但從權利可與主權利分離而單獨存在的,可以轉讓。例如已經產生的利息債權可以與本金債權相分離而單獨讓與。

(2)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當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別約定禁止相對方轉讓債權的內容,該約定同其他條款一樣,作為合同的內容,當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種債權不具有可讓與性。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合同法沒有明確規定何種債權禁止讓與,所以,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是指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關於債權禁止讓與的規定。

3、讓與人與受讓人須就債權的轉讓達成協議,並且不得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

4、債權的讓與須通知債務人。《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546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出,轉讓通知是債權轉讓的一個必備條件。因為沒有通知,原合同對方當事人無法知道轉讓人對合同權利義務進行轉讓。轉讓通知應送達對方當事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三)義務轉移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併轉給第三人。

四、債務人的權利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從公平原則出發,賦予了債務人諸多權利

1、 同時履行抗辯權

2、 後履行抗辯權

3、 不安抗辯權

4、 債權無效抗辯權

在債權債務協議中,債權人與債務人都是平等主體,享有法律的保護,都有各自應盡的權利與義務。關於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的情況、債權轉讓與義務轉移以及協議中的一些具體的事宜,一定要經過債權人與債務人兩者的和諧商量,避免更多糾紛的產生。如在生活中遇到此類相關問題,可以諮詢“本站”尋求專業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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