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減資債權人要求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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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減資債權人要求清償債務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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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即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 自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 應的擔保。這些規定,最大限度地保護了債權人的利益。 本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 資本的最低限額作了規定。為此,本條特別強調公司減少資 本後的註冊資本不能低於法定最低限額。因為有限責任公 司、股份有限公司減少註冊資本,只是公司資本數量的變 化,其性質未發生變化、所以仍要遵守法定的公司註冊資本 最低限額的規定,同時,依本法規定,公司的註冊資本是公 司章程應載明的事項,所以公司減少註冊資本後,要依法修 改公司章程,並進行變更登記。

並且還要實際寫到營業執照上面,但此時並不要求必須全部實繳,也就是説在設立公司的時候認繳註冊資本也是可以的。但在認繳之後的一定時間內就需要將自己認繳的數額補齊才行。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律師365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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