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後債務人向原債權人清償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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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後債務人向原債權人清償有效嗎
債權轉讓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前提下,債權人通過轉讓債權,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債權全部轉讓給第三人,此時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原合同關係的新債權人,原合同約定的原債權人因為債權轉讓行為喪失了債權人的債權。債權轉讓後,原債務人仍向原債權人清償的,對債權受讓人而言,不發生清償的法律效力,受讓人仍可以要求債務人償還債務;對債務人而言,在向原債權人清償債務後,可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原債權人返還。債權轉讓的前提條件:
1、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且債權轉讓不改變債權的內容。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基本前提。
2、被讓與的債權須具有可讓與性。依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以下三類債權不得轉讓: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
(2)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2、讓與人與受讓人須就債權的轉讓達成協議,並且不得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
3、債權的讓與須通知債務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十九條
【債權的轉讓】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 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 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八十條
【債權轉讓的通知義務】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佔有而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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