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網貸監管細則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2W

一、校園網貸的危害

校園網貸監管細則有哪些?

(一)暴力催款

對於不良網貸對大學生造成的影響及危害,主要表現在暴力催款。很多校園網貸平台普遍存在不文明的催收手段,比如“關係催收”。學生借款時被要求填寫數名同學、朋友或親屬的真實聯繫方式,如果不能按時還款,平台就會把其逾期信息告知該學生的關係圈,嚴重干擾和傷害借款學生。

(二)“裸條”借貸

學生借款時被要求拍“裸條”(手持身份證拍裸照)作為借條,如果無法還款將被威脅公佈裸照給家人朋友。這些不文明的催款手段不僅會影響學生的正常學習生活,還影響了人生觀和價值觀取向,有時候還會會造成不可挽回的錯誤。

二、校園網貸監管細則

(一)十二禁止清單新增為十三條

禁止行為由原徵求意見稿的十二條增至十三條。其中“不得從事的非投資者之間債權轉讓行為,不再提供融資信息中介服務的高風險領域。”為新增禁止行為。

(二)確定借款上限額度

早前業內傳聞的“單一自然人和法人借款上限”一説得到確認,明確規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網貸機構及不同網貸機構的借款餘額上限。銀監會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鋒在發佈會上透露:單一的個體、單一的自然人在一個平台上的借款上限是20萬,單一組織、法人在單一平台上借款上限是100萬,單一自然人在多個平台的借款上限是100萬,單個法人在多個平台的借款上限是500萬,那就是500萬、100萬、100萬、20萬。

(三)確定P2P資金的銀行業存管制度

確定P2P網貸資金由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第三方存管制度,對此前“P2P資金存管指引(徵求以監管)”的相關原則將予以確認。

(四)P2P監管實行“雙負責”原則

此次網貸暫行管理辦法對網貸主管機構銀監會和地方金融監管機構職能進行了分工,實行“雙負責”原則,即有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網貸業務實施行為監管,將制定網貸業務活動監管制度;地方金融監管機構負責網貸機構的監管。

(五)實行合格投資人制度

《辦法》明確提出實行出借人分級和對出借人進行風險評估,即實行合格投資人制度,通過風險揭示等措施保障出借人知情權和決策權。

(六)備案制,而不是牌照制:寬進嚴管

《辦法》整體實行非牌照管理制度,實行事中事後管理監管,而非事前監管,即實行備案制,也就意味着“寬進嚴管”。是對此前業內傳聞和媒體報道的牌照管理制度的否認。銀監會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鋒在發佈會上稱,《辦法》按照負面清單的模式設置了負面清單管理,同時按照簡政放權的要求,對網貸機構實行備案管理,而不是我們傳統意義上的持牌許可。要通過事中事後的監管來實現我們叫“網貸”機構的寬進嚴管。

(七)三個配套指引正在抓緊出台

銀監會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鋒稱,銀監會正在抓緊制定、公佈《辦法》的配套制度。目前正在抓緊制定三個“指引”:網絡借貸備案登記指引,“網貸”資金第三方存管指引,“網貸”機構信息和產品登記、披露指引。李均鋒説,希望能夠在《辦法》公佈的不久,使這些配套辦法及時出台。

(八)12個月過渡期

《辦法》稱,為減輕《辦法》出台後對行業的振盪,《辦法》作出了12個月過渡期的安排,在過渡期內通過“網貸”機構的自查自糾、清理整頓來達到規範健康發展的目的。

(九)明確“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履行網貸行業自律組織職能”

李均鋒在新聞發佈會上表示,在自律管理體制上,網貸監管細則明確了“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履行網貸行業自律組織職能”,併成立“網貸”專業委員會,進一步明確了行業自律組織在網絡借貸機構中的職責。他並稱,對各省是否根據條件單獨設立地方性網絡借貸行業自律組織我們沒有做出規定,但是對全國的自律組織我們是明確的。

(十)對校園網貸實行“停、移、整、教、引”五字方針

對校園網貸,銀監會在調研後,將採取五字方針“停、移、整、教、引”。具體來説:

“停”,對於這些涉及到像暴利催收這種違法違規的行為,要暫停這種校園“網貸”的新業務。

“整”是對於現存的這些校園“網貸”業務要進行整改,包括增加對借款人資格的認定,包括增加第二還款來源,落實一些相對的風險防控的措施。

“移”也是涉及到違法違規的行為,也要按照相應的管理規定移交相應部門。

“教、引”,就是加強教育引導,增加學生合理的消費觀的培育和引導,來規範整個校園“網貸”的行為。這就是我們銀監會對校園“網貸”的考慮。

綜上所訴,校園網貸監管細則是為了規範校園網貸而採取的一系列準則,它對校園網貸的各個方面都進行了完善。本站在此提醒大家,校園網貸危害很大,請謹慎選擇。當使用校園網貸而發生糾紛時,大學生要有自我保護意識,不要因無力償還而危害自己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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