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物權包括哪些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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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於物權包括哪些權利?

對於物權包括哪些權利?

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四條 【物權的定義及類型】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

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第一百一十五條 【物權客體】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

二、物權的效力有哪些?

1、物權的優先效力,亦稱為物權的優先權。其基本含義是指同一標的物上有數個相互矛盾、衝突的權利並存時,具有較強效力的權利排斥具有較弱效力的權利的實現。考察先後成立的物權之間及物權與債權之間的關係,物權的這種優先效力都是存在的。

2、物上請求權。物權人在其權利的實現上遇有某種妨害時,有權請求造成妨害事由發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稱為物上請求權,有時亦稱為物權的請求權。物權是對物的直接支配權,權利的實現無須他人行為的介入。

如果有他人干涉的事實使物權受到妨害或有妨害的危險時,必然妨礙物權人對物的直接支配,法律就賦予物權人請求除去此等妨害的權利。可見,物上請求權是基於物權的絕對權、對世權,可以對抗任何第三人的性質而發生的法律效力。它賦予物權人各種請求權,以排除對物權的享有與行使造成的各種妨害,從而恢復物權人對其標的物的原有的支配狀態。

三、擔保物權是物權還是債權?

擔保物權,屬於物權的一種。是與用益物權相對應的他物權,指的是為確保債權的實現而設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財產的交換價值為內容的權利。

1.抵押權

抵押權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不動產或動產,作為清償債務的擔保而不轉移佔有所產生的擔保物權。當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就抵押財產的價金優先受償。他可以申請法院變賣抵押財產抵償其債權;如有剩餘應退還抵押人,如有不足仍可向債務人繼續追索。但對不能強制執行的財產不能設定抵押權。

2.質權

質權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動產或一定的財產權利移交給債權人作為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事由時,債權人可就該動產或財產權利優先受償的權利。其中,以動產出質的為動產質權,以財產權利出質的為權利質權。

3.留置權

留置權是債權人對已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在未清償前加以留置作為擔保的權利。

擔保物權是指在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權利上設定的用以確保債權人的債權得到清償的優先受償權。

綜合上面所説的,物權是由物權的權利人才能享有,對於物權所包括的權利有很多種,不僅有所有權,還有用益和擔保這三種,對於不同的情形那麼所需要使用的權利就會不一樣,所以,自己的權利就一定要懂得自己來進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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