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人身權包括哪些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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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人身權包括哪些權利?

著作人身權包括哪些權利?

1、發表權:是作者依法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和以何種方式公之於眾的權利。是著作權的首要權利。包括髮表作品和不發表作品的權利。

作者生前未發表(未明確表示在其死後不發表)的作品的發表權:可在其死後50年內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行使,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則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

2、署名權:是作者為表明其作者身份,在作品上註明其姓名或名稱的權利。包括作者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和不署名的權利。作者作品署名發表後,其他任何人以出版、廣播、表演、翻譯、改編等形式進行傳播和使用時,必須註明原作品作者的姓名。著作權由法人或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署名權歸作者享有。署名權不得轉讓、繼承,也不存在放棄問題。保護期不受限制。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為作者。

3、修改權:是作者修改或授權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權利。為作者所享有,只有經作者授權,他人才能修改其作品,未經授權而擅自修改,即構成對作者修改權的侵犯。例外:

(1)報社、雜誌社可對投稿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刪節,無須徵得作者同意。從實質上講,修改權仍屬於作者,他人只能在法定範圍內對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刪節,而不能改變作品的基本內容和形式。

(2)美術作品原件出售後,著作權人如想修改作品,須徵得美術作品原件所有人同意。

4、保護作品完整權:是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是修改權的延續,在內容上比修改權更進一步,不僅禁止對作品進行修改,且禁止他人在以改編、註釋、翻譯、製片、表演等方式使用作品時對作品作歪曲性的改變。但作品在出版、發表的過程中,出版人、編輯者對出版作品所作的技術性處理,如引證的確認,文字和語法錯誤的更改,不能視為對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侵犯。保護期不受限制。作者死後,由作者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行使;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則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保護。

二、著作財產權包括哪些權利

1、複製權:指以印刷、複印、臨摹、拓印、錄音、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成一份或多份的權利。它是著作財產權中最基本的權能。是著作權人的專有權,往往與發行或廣播權連在一起使用。非經著作權人許可或法律允許,他人不得擅自複製作品。

複製方式:一為手工複製;二為機械複製。

2、發行權:指以出售或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或其複製品的權利。是一項重要的財產權。不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不能被髮行。是為了實現一定的經濟權利。

3、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4、展覽權:是將作品原件或複製件公開陳列的權利。著作權人有權將作品自行展覽,也可授權他人展覽並獲取報酬。目的是讓不特定的公眾觀賞。

5、表演權:亦公演權、上演權。指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權利。特點在於必須以公開的方式進行,面向不特定的多數人。表演他人作品應徵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但免費表演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出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稱,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

6、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公開再現”是其本質特徵。電影的放映權由製片人行使,要放映電影只需徵求製片人同意即可,無須再徵得各有關部分作者的許可。

7、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著作權人有權禁止或許可創優將其作品通過廣播的形式進行傳播。

8、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屬公有領域的信息,不受著法保護,公眾可自由使用,有些則須經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一定的報酬才能使用。

9、攝製權:亦稱影視片攝製權,指著作權人享有的將其作品攝製成電影、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制作作品的權利。可是原作,也可是原作的演繹作品。

10、演繹權: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享有的以其作品為藍本進行再創作的權利。

需要明確的是,以上就是著作權中認定的人身權利情況,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和認定不清楚的,可以諮詢知識產權部門來進行認定。另外對於相關權利的使用,應當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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