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共同的債務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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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雙方結婚後,雙方取得的收入一般判斷為夫妻的共同財產,婚姻存續期間,所負擔的債務一般判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結婚時,大家不怎麼關注此類的是事情,一旦到了離婚,雙方就會為此類的事情爭執不休,尤其離婚後怎麼處理離婚時的共同債務問題,很多人都沒有一個清楚的認識,今天,本站小編帶大家瞭解一下夫妻雙反離婚時共同的債務怎麼處理的問題。

離婚時共同的債務怎麼處理?

一、夫妻共同債務共同承擔

1、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如該項財產不足清償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2、男女一方婚前、或單獨所負債務,由本人償還。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給予適當的經濟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但是,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中對財產分割問題及債權債務的負擔問題作出的處理,對原夫妻雙方有約束力;但不能以此來對抗其他債權人的權利主張。

二、夫妻離婚後債權人向誰主張權利

夫妻離婚後債權人主張對方償還債務的,首先要判斷該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

如果是一方的個人債務的話,那麼債權人無論夫妻是否離婚,都直接找債務人主張償還債務即可。

如果債務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話,那麼就算是夫妻離婚後,債權人也可以向夫妻的任何一方主張償還債務。如果夫妻雙方已經在離婚時就該債務約定一方償還的,那麼債權人就可以找指定的一方償還。需要注意的是,債權人主張是夫妻共同債務要求償還的前提是該債務為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借的債務,或者債權人能夠舉證該債務的確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夫妻離婚的,對於共同債務,原則上由雙方共同承擔,具體的承擔比例由雙方協商解決,無法協商解決的,雙方可以通過法院進行判決。離婚協議和法院的判決書對雙方均有具有約束力,但不能以此來對抗其他債權人的權利主張。本站小編為您整理本篇關於離婚時共同的債務怎麼處理的文章,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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