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與民間借貸糾紛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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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糾紛與民間借貸糾紛有什麼區別?

合同糾紛與民間借貸糾紛有什麼區別?

民間借貸糾紛,是指因借款人與出借人達成借貸協議,由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而產生的糾紛。借款合同只是民間借貸的一種形式,民間借貸不一定採取借款合同作為形式,也可能是借條。

借款合同只是民間借貸的一種形式,民間借貸不一定採取借款合同作為形式,也可能是借條,兩者存在一定的聯繫。

間借貸的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而借款合同的主體除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組織,還包括金融機構,這是借款合同和民間借貸最主要的區別。

二、民間借貸糾紛的管轄

1、被告住所地

被告為自然人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2、合同履行地

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民間借貸糾紛中所謂“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有兩種情形:一是出借人所在地,二是借款人所在地。也就是説,當雙方當事人就案涉借款是否出借的事項產生糾紛時,借款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當雙方當事人就案涉借款及利息是否返還或支付的事項產生糾紛時,出借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三、民間借貸糾紛的舉證責任

1、民間借貸關係的存在,由出借人舉證證明

出借人應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其他證據。即便出借人持有的債權憑證上沒有出借人的姓名或名稱時,一般可推定其與債務人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係。如被告要否定未載明債權人姓名或名稱的持有人身份,不能通過簡單否認的形式,而必須採用有事實依據的抗辯形式。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2、借款是否實際交付給被告及借款數額由原告舉證

3、借款是否償還及償還數額、時間等由被告舉證

4、被告提出民間借貸關係的,由被告負擔舉證責任

借款合同糾紛和民間借貸糾紛之間的聯繫是很緊密的,但是仍然存在一定的區別,因為民間借貸不一定是借款合同糾紛,也可能是借條糾紛。進行借款合同的,當事人可以簽訂書面的借款合同,證明借貸關係的成立。而民間借貸是常見的借款活動之一,民間借貸的雙方往往是簽訂借款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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