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條被債務人撕毀法院不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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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條被債務人撕毀法院不立案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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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書寫欠條的時間


借條形成時間通常是債務人書寫欠條的時間。這一時間的約定也應當具體到年月日。實踐中,債務人往往有意或無意地漏寫這一日期,或僅僅書寫年月日的一部分。如債務人僅寫明八月一日。儘管在書寫借條時這一時間對債權人債務人都是明確的,但時過境遷,難免會對借條的形成時間產生爭議。而借條形成時間的不明確則可能導致訴訟時效難以計算。債權人可能不得不面對借條是否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法律問題。儘管文書的形成時間有可能通過物證鑑定來確定,但這樣做也並非絕對可靠,而且將增大當事人的費用支出。

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借用人可能隨時歸還,出借人可隨時要求歸還。

一旦出現借款人到期不還錢的情況,則也要實際開始計算訴訟時效,畢竟通過訴訟方式追討債務相對比較有效。當然了,若以這種方式追債的話,還需要起訴的一方實際提供證據才行,否則最後的判決結果只會對其不利。必要時,也可以委託我們律師365網站的專業律師來提供法律幫助,切實幫助你維護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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