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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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中斷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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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向連帶責任保證人主張債權的方式有哪些?

要注意保證期限,應該是債務履行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另外主動債權的方式包括兩種情況一是主動催收要求履行(如發函,親自上門追討,委託他人追討,申請仲裁或訴訟),二是保證人主動承諾同意履行,也視為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了權利。相關法條,《擔保法》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保證期間內保證人在債權轉讓協議上簽字並承諾履行原保證義務能否視為債權人向擔保人主張過債權及認定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如何起算等問題請示的答覆(2003年9月8日 [2003]民二他字第2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應包括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主動催收或提示債權,以及保證人在保證期間內向債權人作出承擔保證責任的承諾兩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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