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主張訴訟時效中斷案件的舉證責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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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權人主張訴訟時效中斷案件的舉證責任有哪些?

債權人主張訴訟時效中斷案件的舉證責任有哪些?

訴訟時效因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中斷。債權人應證明其在訴訟 期間內向債務人主張過債權的事實。《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訴訟時效因 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 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按照該規定,債權人能夠提出相應的書面證明證明自己曾

經提起訴訟、或者能夠證明債務人在訴訟時效進行過程中曾經做出表示履行支 付義務的認諾、或者債權人曾經向債務人主張債務償還均可以導致訴訟時效的 中斷。實踐中,較為難以舉證的是債權人曾經向債務人主張過債權的情況,對

此,對於常見的送達難或受送達人拒絕簽收主張債權送達文件的問題,除以直 接的送達方式送達至受送達人外,以快件專遞方式郵寄送達而沒有受送達人籤 收手續的,如債權人對送達文件中載明的受送達人的法定地址、收件人的稱謂、

需送達文件的全部內容、加蓋的印章及送交辦理快件郵寄手續過程進行公證證 明的,法院可以確認其主張債權的效力,併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後果。

二、訴訟時效中斷的適用條件

1.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事實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其特點在於均是當事人有意識的行為,包括起訴、權利人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的行為。這些法定事由只要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出現即引起時效的中斷(具體事由後述)。

2.中斷訴訟時效的法定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任何階段均產生中斷的法律效力。而且訴訟時效中斷的次數不受法律限制,也就是説,訴訟時效因權利人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後,權利人在新的訴訟時效期間,再次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再次中斷。

3.從訴訟時效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從而法定事由發生之前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歸於無效,與重新計算的時效期間沒有關係,在此種意義上,民法學稱訴訟時效中斷為根本性障礙。

4.當發生不可抗力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時,不能導致訴訟時效中斷

三、訴訟時效中斷與中止的區別

訴訟時效中斷與訴訟時效中止的區別:

訴訟時效期間中斷和中止的相同之處是,二者都是在時效期間屆滿前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發生而產生阻礙訴訟時效完成的效力。

訴訟時效中斷與中止的區別在於:

(1)發生的時間不同。時效中斷可發生在時效期間的任何階段;時效中止只能發生在時效期間最後6個月內。

(2)法定事由不同。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可以決定的事實,如起訴、請求;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實,如不可抗力、債務人失蹤等。

(3)法律後果不同。時效中斷,中斷的法定事由發生前已經過去的時效期間不再計算,從法定事由發生後重新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實際是前後兩個時效;時效中止是將中止的期間暫停計算,待法定中止事由消除後,繼續計算時效期間。

綜合上面所説的,債權人是可以主張訴訟時效中斷的,但必須要有合適的理由,而且也有證據證明這個案件是可以中斷,因在中斷的時候就意味着要重新計算訴訟時效,所以,執法人員在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實際的案件情況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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