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借條怎麼認定借款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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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沒有借條怎麼認定借款事實

沒有借條怎麼認定借款事實

首先,法院對於民間借貸案件的審查原則是“借貸合意” “借貸事實”。借貸合意可能表現為借條、欠條,甚至口頭協議,但都是對於借款這個事項的雙方認可。借貸事實就是款項的實際出借,其表現形式有收條、轉賬憑證、證人證言等,法官在審查借貸事實時,還需結合借貸金額、貸款人支付能力、當事人之間的關係、交易習慣以及當事人陳述的交易細節等進行綜合判斷。其次,法院在審查原、被告主張的相關事實時掌握動態責任分配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和第七十六條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係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據的,其主張將不予支持。一方當事人承擔證明責任是因為他比對方當事人更容易闡明事實情況。民間借貸屬於合同糾紛案件,故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出借人負有以下的舉證責任,即雙方是否存在真實的借貸關係及出借人是否已經將借款實際交付給借款人;同時,借款人對其是否已經履行了還款義務負有舉證責任。

同時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係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所以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不應簡單地將借條作為完全排斥其他證據證明效力的唯一債權憑證。在綜合雙方提供的證據和訴辯主張後,認為出借人所主張的借款資金來源和交付過程不符合日常經驗法則和高度蓋然性標準,存在明顯不合理性,無法就借款的實際交付形成心證的,應認定借款未實際交付。

二、轉賬憑證有什麼效力

1、支付憑證通常包括銀行轉賬單、轉賬記錄以及借款人的收條等。支付憑證在民間借貸案件中有兩種意義,一種是證明出借方已將借款交付借款人;另一種是證明借款人已將款項歸還給出借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2、民貸司法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因此,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糾紛,在進行借貸的時候,雙方最好還是能簽訂一份借條等,以此來保障自己的權利,但若是沒有簽寫借條,債務人又不承認時,也可以蒐集相關的借貸證據來證實借貸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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