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税人債權債務和剩餘財產處理情況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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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税人債權債務和剩餘財產處理情況説明

納税人債權債務和剩餘財產處理情況説明

税收徵管法實施細則第五十條規定:納税人有解散、撤銷、破產情形的,在清算前應當向其主管税務機關報告;未結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務機關參加清算。企業清算是指企業因為特定原因終止時,清理企業財產、收回債權、清償債務並分配剩餘財產的行為。

一般納税人註銷時存貨如何處理對此税務人員持有兩種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局關於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税〔2005〕第165號)第六條規定:一般納税人註銷或被取消輔導期一般納税人資格,轉為小規模納税人時,其存貨不作進項税額轉出處理,其留抵税額也不予以退税。因此認為對存貨不需作税務處理,既不用徵税也不用退税;另一種觀點認為,對企業的留抵税額不做退還,但企業有存貨要作進項税額轉出,這樣做才不會讓税款流失。這兩種觀點哪種正確?我們認為均有不妥之處,第一種觀點沒有正確理解政策的規定,在取消一般納税人資格時,按財税〔2005〕第165號文件的規定,存貨不作進項税額轉出處理,留抵税額也不予以退税是對的,但在企業註銷的整個過程中,不論什麼情況下都對存貨不作任何處理是不對的。對於企業解散、破產、撤銷等情形的,註銷前是必須經過註銷清算程序,註銷清算過程中需要對存貨進行處置。那麼在存貨的處置過程中就會產生增值税。也有的納税人提出,存貨不處置,把它存留在企業,就不用繳税了。但這個企業最終要被註銷,存貨的所有權主體最終要消亡,那麼存貨總會有所有權的歸屬,不可能成為無主物權。企業的存貨若處置變現,應按銷售存貨來計算繳納增值税;企業存貨用來抵債,應按視同銷售來計算繳納增值税;企業存貨分配給投資者,應按視同銷售來計算繳納增值税。第二種觀點沒有正確執行税收政策,企業有留抵税額不退,但企業有存貨要作進項税額轉出,這樣處理的目的是不讓税款流失,但缺少法律依據,沒有依據,就會帶來税收執法風險。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一般納税人註銷要在清算環節作存貨處理。這裏要特別提醒的是,作存貨處理時,一定要對存貨進行實地盤點。有的企業在註銷時,賬面上的存貨和實際庫存相差懸殊,經檢查發現,企業有的存貨實際上早已銷售,但由於對方不要發票,或者其他原因,這部分存貨企業仍然虛掛在賬上。賬面存貨大於實際庫存,有時還可能是企業的管理不善引起的非正常損失,這種情況應作進項税額轉出處理。 還有一個重要問題需要注意,就是一般納税人的資格應在清算前還是清算後取消,現在的税務登記註銷程序一般是先取消一般納税人資格再進行清算,那在清算前取消和在清算後取消對增值税的處理有什麼影響呢?哪一種更有利於税收管理工作呢? 例如,某企業銷售電子產品,增值税税率17%,現因企業解散申請註銷,沒有留抵税款,存貨10萬元,清算時變價處理12萬元。分析:在清算前取消一般納税人資格,那在清算期間,納税人變價銷售的存貨應按小規模納税人納税,繳納增值税0.35萬元[12÷(1+3%)×3%],而企業10萬元的存貨已抵扣了1.7萬元(10×17%),顯然,企業是抵得多,繳得少,就會形成一個明顯的税收漏洞,很容易讓不法分子假借註銷逃避繳納税款。如清算後再取消一般納税人資格,在清算期間,納税人銷售存貨仍按一般納税人處理,除了價格上有差別,就不存在抵扣税率和徵税税率之間的差別,這樣就堵塞了税收漏洞,有利於提高税收徵管的質效。

還有,先在清算環節將存貨處理完畢,應計税的已計税,有留抵的進行了抵扣,抵不完的再按財税〔2005〕第165號文件第6條的規定不予退税。 對不需要清算的一般納税人註銷存貨應怎樣處理?比如一般納税人某企業,由於經營地址改變從甲地搬遷到乙地,在甲地需辦理税務登記註銷手續,但由於企業還要繼續經營,經營活動也未發生改變,因此不必進行清算。對於這種情形,應按財税〔2005〕第165號文件第6條的規定對存貨進行處理:有留抵税額不退,存貨不作進項税額轉出。同時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一般納税人遷移有關增值税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1號)第一條規定,增值税一般納税人(以下簡稱納税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按照相關規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變更登記處理,但因涉及改變税務登記機關,需要辦理註銷税務登記並重新辦理税務登記的,在遷達地重新辦理税務登記後,其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格予以保留,辦理註銷税務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税額允許繼續抵扣。由此可見,該公司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變更登記處理,並依法在遷達地辦理税務登記後,其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格可以保留,不必重新認定。同時,對公司的增值税進項留抵税額可以繼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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