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的催告期相關問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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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是債務人不履行合同時債權人應當享有的權利,留置權的法律效力與法律內容在《擔保法》和《合同法》中都有相應的詮釋,對留置權的催告期也有一定的規定和説明。本站將會為您詳細分析留置權的催告期問題。

留置權的催告期相關問題解釋

一、什麼是留置權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權,其成立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

(1)須債權人依合同佔有債務人的動產,能夠充分此條件的主要有保管合同運輸合同、承攬合同、行紀合同。

(2)須債權的發生與留置財產屬於同一法律關係,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3)須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

下列情形,不成立留置權:

(1)留置違反公序良俗,如扣留身份證、户口簿、畢業證等;

(2)留置與其承擔的義務相牴觸,如運輸合同的承運人在發運地留置貨物;

(3)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不得留置財產的。

二、催告期的確認

催告權是指第三人告知被代理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內就是否行使追認權予以明確答覆的權利。催告權屬於請求權的一種。

《合同法》第47條第2款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

第48條第2款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

根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第三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三、留置權的效力

留置權人的權利:留置所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收取留置財產所生的擎息,以充抵債權;留置標的物所支出必要費用的求償權;變價處分權,即變賣留置財產並從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的權利。

留置權人的義務:妥善保管留置財產;催告義務,留置權人變價處分權的行使須先行催告,未經催告,不得徑行變賣留置財產。債務人在催告期內仍不履行債務,債權人方可行使變價處分權,催告期可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應當不少於2個月;留置財產返還義務。

以上就是小編對留置權的催告期的相關解釋,我們瞭解到,債權人必須先履行自己的催告義務,在催告期到期,債務人還不給予明確答覆時才可以變賣滯留財產,並且小編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債權人在行使自己的催告義務時,要向法院提起公示,不要因為您的一時大意丟失了本屬於您的權利哦。您也可以選擇專業的律師來幫你您完成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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