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提前解除合同賠付雙倍的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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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提前解除合同賠付雙倍的相關問題

正常情況下,員工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上會有合同期限,短則半年、一年,多則五年、十年。然而,一些單位在未到合同期限前就解除與員工的合同關係,由於員工對這方面的相關知識欠缺,導致利益受損,那麼單位提前解除合同賠付雙倍的相關問題,接下來由本站為您解答。

一、解除合同雙倍賠付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48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87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82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87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勞動者可以在下列情形下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賠償金:

(1)用人單位沒有法律依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三種。勞動合同的解除除開法定解除由於出現國家法律、法規或合同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時,不需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合同效力可以自然或單方提前終止以外,約定解除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因某種原因,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互相協商,在彼此達成一致的基礎上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效力。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既可以由單方依法解除,也可以雙方協商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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