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可將債務轉讓給他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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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可將債務轉讓給他人嗎?什麼情況下債務人可以將債務轉讓給其他人?什麼情況下又不能轉移債務呢?針對這些問題,本站小編整理了具體的案例對此進行分析,請閲讀下面的文章瞭解。

債務人可將債務轉讓給他人嗎?

債務人可將債務轉讓給他人嗎?

2005年10月10日,被告華威公司與原告華浦貿易公司訂立買賣合同,被告欠原告貨款35萬元,至2007年4月仍未還清,被告遂作出了一份還款計劃,承諾2007年8月1日還清欠款。2007年8月1日,原告去被告處催款,被告表示無力還款,遂向原告拿出一份申明:華威公司欠華浦貿易公司的欠款35萬元,現轉為必升公司承擔。該申明上加蓋了必升公司的公章。原告對此進行了簽收。2007年10月8日,原告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償還欠款,被告以債務已轉移進行答辯。法院審理後,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分析】

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主要是債務的轉移。

所謂債務轉移,指的是指債務人把對債權人所負有的合同義務轉移給第三人履行,第三人取代債務人的地位而成為合同當事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可見,債務轉移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1、轉讓的債務需為合法有效的債務,即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債權債務關係,如果為非法的債務當然是不允許轉讓的。本案中,原被告之間基於買賣合同的關係而形成的被告支付貨款的債務是一種合法的債務,因此,作為債務人可以將其債務轉移給第三人,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

2、轉讓的債務具有可轉移性而非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專屬於自身的債務必須由債務人親自完成,因而不能進行轉讓,比如基於債務人的表演義務形成的債務即不能轉移。本案中,雙方的債務是一種金錢給付的義務,因此,可以轉移。

3、債務人轉讓債務必須得到債權人的同意。這是這一制度的核心內容,在一般情況下,債權人轉讓合同中的權利,是不需要經過債務人同意的,因為在這種情況下,並不會對債務人履行義務產生實質性的影響。但是,債務人轉移債務的行為則不同,極有可能對債權人實現合同權利產生重大影響。我們知道,當事人訂立合同,完全是出於相互的信任,此外,不同的債務人在履行能力上是有很大不同的,債務人更換後,新債務人可能缺乏履行合同義務的能力,從而嚴重損害了債權人的權益,因此,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債務人與第三人如欲發生債務轉移,應當獲得債權人的同意。債權人的同意有明示與默示兩種表示形式,前者需要債權人以明確的作為表示出對債務轉移的同意,後者主要表現為接受第三人的履行與向第三人請求履行。

本案中,被告以債務已轉移為抗辯理由其立足點應該是原告對其含有債務轉移信息的申明進行了簽收,其認為原告的簽收行為是一種默示的同意行為。對此,筆者認為,儘管從被告提供的申明看,該申明具有明確的債務轉移的意思表示,並且作為第三人的必升公司也在上面加以了蓋章,但是,原告簽收該申明的行為並不能意味着其同意了債務人對債務的轉移,其頂多只能説明原告對這種轉移行為有了知曉,但是並沒有以言辭或其他行為表示了接受,並且,其也沒有請求必升公司履行,必升公司也沒有向其履行,可見,被告的轉移債務行為並沒有得到原告的同意,因此不應當產生債務轉移的效果。

綜上分析,本案法院判決被告償付原告貨款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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