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債權質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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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債權質押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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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一般債權質押合同的效力

以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全力憑證交付質權人。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在權利憑證沒有交給質權人之前,質押合同雖已成立,但尚未生效。rr在實踐中應注意無記名有價證券與記名有價證券的區分。以無記名有價證券設質時,只要權利憑證交付給質權人,質押合同即隨之生效;而以記名有價證券設質時,則應以背書方式為之,即把將該證券設定質押的情形註明在該證券上,然後再將證券交付給質權人。rr出質人在權利憑證交付期日拒不交付權利憑證的,則質押合同不能生效。債權人只能要求債務人提供其他形式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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