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必須償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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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必須償還債務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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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如何償還債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1條的規定,遺產債務的清償,需要遵循以下原則:

1、限定繼承原則,即對於負債超過遺產價值的部分,繼承人不必清償。

2、特留份原則,即對繼承人中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即使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也應當為其保留適當的遺產份額。

3、清償優先於繼承,即在被繼承人有債務的情況下,應當優先用遺產清償,留有餘額的才能執行遺贈。

如果父母去世了,那麼繼承財產的子女就有必要進行償還父母欠的債。如果對方一直處於不還錢的狀態,那麼當事人是可以到人民法院進行起訴,在人民法院判定之後,被執行人還是一直不履行義務,那麼人民法院會進行強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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