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的借款用途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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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事人的借款用途怎麼寫?

當事人的借款用途怎麼寫

一般根據實際用途填寫即可,比如:流動資金、支付貨款、生產經營、購房、購車、裝修等等。如果是銀行貸款,一般都是指定貸款用途,按照銀行要求填寫。借款還分為長期和短期借款。長期借款是指企業從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借款。我國股份制企業的長期借款主要是向金融機構借入的各項長期性借款,如從各專業銀行、商業銀行取得的貸款;除此之外,還包括向財務公司、投資公司等金融企業借入的款項。

二、法律依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三百九十二條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六百八十條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現行的《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逾期貸款利率為原利率上浮30%-50%。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也就是説,如果債務人未能按生效判決或仲裁裁決規定的期限履行,則從遲延之日起,原約定利息加倍計算。

借款行為屬於民事行為,雙方在就有關事項達成一致意見後,就可以履行各自的責任,但在商業活動中,往往會出現到期後無法還款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的情況進行處理,當事人可以通過法律手段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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