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代為履行債務人還需擔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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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代為履行債務人還需擔責嗎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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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代為履行債務人還需擔責嗎

合同的履行一般是由合同約定的相對方當事人來完成相應履約義務,從權利義務的角度可以稱為債權人和債務人,除了特定的身份要求或特別約定不得他人代為履行外,合同的債務是可以由第三人履行的。第三人代為履行的前提是要經過合同雙方的協商一致,具體的操作是由債務人和第三人確定。第三人的代為履行不能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雖然合同是由第三人代為履行,但是第三人沒有成為合同的當事人。從上述我們可以看出第三人雖然履行了債務,但是第三人不是合同的主體。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第65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由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
即使第三人代為履行,但是如果第三人沒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依然是由債務人來擔責。第三人只是替代債務人履行債務,並不是合同的當事人。所以如果債權人認為第三人的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時候,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債權人只能告債務人,而不能去告第三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由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條 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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