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代為履行還是債務承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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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承擔的種類分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和並存的債務承擔,它的出處來自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對於債務承擔我們有一個簡單瞭解,如果有第三人代為履行,對於第三人代為履行還是債務承擔問題,這是怎麼來判斷的呢?下面本站小編整理相關資料,希望對於您有一定幫助。

第三人代為履行還是債務承擔問題

所謂第三人代為履行,是指第三人依照合同當事人約定由其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債務承擔 ,是指在不改變合同的前提下,債權人、債務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轉讓債務的協議,將債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承擔的法律現象。債務承擔,按照承擔後債務人是否免責為標準,可分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和並存的債務承擔。其中免責的債務承擔是指第三人代原債務人的地位而承擔全部合同債務,使債務人脱離合同關係的債務承擔方式。並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並不脱離合同關係,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關係當中,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合同義務的債務承擔方式。

一、生效條件不同。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債務轉移合同,以債權人同意為要件,不經債權人同意的,合同無效。至於同意的方式,明示、默示均無不可。而第三人代為履行僅由第三人向債務人表示願意承擔債務,並通知債權人即可。

二、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不同。在債務轉移中,第三人成為新債務人,若是債務全部轉移,則原債務人脱離債的關係,第三人完全取代債務人履行義務;若債務部分轉移,則第三人加入原債權債務關係,與原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與債務轉移不同的是,第三人代為履行制度中第三人未成為合同當事人,其僅僅為履行主體,只是債務履行的輔助人。

三、責任承擔不同。在債務轉移的情況下,第三人已經成為新的債權債務關係的當事人,如若其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而第三人代為履行時,第三人未加入原債權債務關係,故其履行不合格時,仍由原債務人承擔債不履行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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