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代為履行合同的法律責任由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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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代為履行合同的法律責任由誰承擔
第三人代為履行合同的法律責任由誰承擔,這要看第三人的履行是否符合約定。具體如下:
1、第三人根據合同的約定,全面地、適當地履行合同義務,債務人對債權人合同債務履行,合同的效力自然終止。
2、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第三人代替履行成為履行主體,並不表示第三人因此成為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依據合同相對性原則的要求,一般情況下,合同的權利、義務、責任等都只能存續於合同當事人之間。
3、如果第三人為有條件為債務人履行債務,則債務履行,條件開始生效,第三人根據條件的規定成為債務人新的債權人,可以根據其代債務人向原債權人履行債務的行為,請求債務人承諾的對待給付。如果第三人與債務人本來存在債權債務關係,債務人為原來之債的債權人,如果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兩個債權債務關係存在可以抵銷的性質,則第三人與原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以及原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可因第三人對原債權人的清結行為而清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請求債務人向其履行債務,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第三人可以請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第三人主張。
第五百二十三條 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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