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代位求償權條款的約定有效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3W

一、放棄代位求償權條款的約定有效嗎?

放棄代位求償權條款的約定有效嗎?

放棄代位求償權條款的約定不一定有效,在被保險人於基礎法律關係中通過合同約定預先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情況下,如果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明確承諾同意放棄行使代位求償權,表明被保險人的棄權行為得到了保險人的同意,應當認定該條款有效。

保險人在理賠後反悔進而向第三者主張代位求償權的,既有違《保險法》最大誠信原則,也不具有請求權基礎,即使被保險人單方變更意思表示同意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也無法變更被保險人與第三者之間的合同約定,故保險人因被保險人的預先棄權行為而不得行使代位求償權。

相關法律規定規定:《保險法》

第六十一條 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後,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該行為無效。

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

二、代位求償權的成立要件

(1)保險人因保險事故主對第三者享有損失賠償請求權。首先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據法律或合同規定,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被保險人對其享有賠償請求權。

(2)保險標的損失原因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即保險人負有賠償義務。如果損失發生原因屬於除外責任,那麼保險人就沒有賠償義務,也就不會產生代位求償權。

(3)保險人給付保險賠償金。對第三者的賠償請求權轉移的時間界限是保險人給付賠償金,並且這種轉移是基於法律規定,不需要被保險人授權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險人給付賠償金,請求權便自動轉移給保險人。

如果非保險人之外的第三人導致保險標的遭受損失,且損失在保險公司的賠償範圍內,那麼在保險公司實際支付賠償金之前,被保險人可以隨意的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如果是已經獲得了賠償的,那麼在放棄之前,需要先獲得保險人的同意,否則放棄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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