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是否可以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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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是指債權人將債權轉移給第三人的情形,實踐中經常出現這樣的情況,但是,實際中還會出現原債權人後悔轉讓債權,要求撤回債權轉讓,那麼債權轉讓是否可以撤回?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債權轉讓是否可以撤回?

一、債權轉讓是否可以撤回?

債權轉讓可以撤回,但不能隨意的撤回。我國規定債權人擁有撤銷權,撤銷權屬於撤銷權人享有的民事權利。

二、撤銷權成立的要件

1、客觀要件

(一)須有債務人的行為。

債權人可以撤銷的債務人的行為,一是放棄到期債權的行為;二是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三是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行為。另外,債務人放棄其未到期的債券或者放棄債權擔保,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大地的履行期的行為,債權人可以撤銷。“明顯不合理的低價”,人民法院應當以交易當地一般經營者的判斷,並參考交易當時當地的物價部門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結合其他相關因素綜合考慮予以確認。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格70%的,一般可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對轉讓價格高於當地指導價或市場交易價30%的,一般可視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參照規定予以撤銷。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三十九條規定: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二)債務人的行為必須以財產為標的。所謂以財產為標的的行為,是指財產上受直接影響的行為。債務人的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者不得予以撤銷。例如結婚收養或者終止收養、繼承的拋棄或者承認等,不得撤銷。以不作為債務的發生為目的的民事行為,以提供勞務的目的的民事行為,財產上利益的拒絕行為,已不得扣押的財產權為標的的行為,均不得作為債權人的撤銷權的標的。

(三)債務人的行為有害債權。所謂有害債權,是指債務人減少其清償資歷,不能使債權人依債權本旨得到滿足。債務人減少清償資歷包括兩種情況:一為減少積極財產;二為增加消極財產。

2、主觀要件

(一)債務人的惡意。惡意有意思主義與觀念主義的界定分歧。按意思主義,債務人在行為時須有詐害的意思。按觀念主義,債務人須明知有損債權人的權利,以知其行為可能引起或增加其無資歷狀態為已足。

(二)受益人的惡意。受益人的惡意是指受益人在取得一定財產或者取得一定財產利益時,已經知道債務人所為的行為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也就是説已經認識到了該行為對債權損害的事實。至於受益人是否具有故意損害債權人的意圖,或者是否曾與債務人惡意串通,不再考慮之列。

(三)轉得人的惡意。在有些立法例上,定有轉得人。所謂轉得人,指由受益人取得權利的人。

債權人是可以撤回債權轉讓的,但是不能隨意撤回,因為這可能損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所以,債權轉讓的撤回是有限制的,具體是如何操作的,小編建議大家登錄本站網站找專業的律師服務,這是很有幫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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