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擅自終止妊娠 - 丈夫可以要求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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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擅自終止妊娠丈夫是否可以主張損害賠償

妻子擅自終止妊娠,丈夫可以要求賠償嗎?

實踐中因女方未經過男方的同意擅自終止妊娠男方向法院起訴離婚並主張損害賠償此時法院如何處理

 

 

0.1~不能主張損害賠償

雖然男女雙方都有生育權,但是生育的行為和女性密切相關,生育與否的主要決定權也在於女方,在女方懷孕的情況下,女方有優先於男方的生育決定權,還基於以下考慮:生育行為需要具備一定的生理、健康條件並存在生育風險,生育任務主要由女方承擔,女性承擔了更多的生理風險及心理壓力,甚至從更廣維度觀察,女性還要為生育行為付出包括但不限於入職、升遷、事業發展等方面的代價。

  生育權是法律明確規定的一項公民基本權利,夫妻雙方各自享有生育權,只有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共同行使這一權利,生育權才能得以實現。如果妻子不願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權為由強迫妻子生育。妻子未經丈夫同意擅自中止妊娠,雖可能對夫妻感情造成傷害,甚至危及婚姻關係的穩定,但丈夫並不能以本人享有的生育權來對抗妻子享有的生育決定權,故妻子單方中止妊娠不構成對丈夫生育權的侵犯即無權要求妻子進行損害賠償但另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由申請離婚

 

0.2~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三條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五十一條 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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