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速裁廳的案件多長時間能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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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進入速裁廳的案件多長時間能開庭?

進入速裁廳的案件多長時間能開庭?

進入速裁廳的案件一般是立案後的一個月左右,如果是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過多的,是可以適當的延長開庭的時間的,只要人民法院保證案件在受理立案之日起後的三個月內審理完畢,合議庭做出審判結果即可,是沒有規定固定的開庭時間的,有特殊情況的,是可以適當延長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速裁的程序:

雖然各地區法院對民事訴裁程序的範圍規定不一致,但大都是證據比較充分、爭議不大、法律關係明確的簡單民商事案件且當事人不提出鑑定、反訴等事由,且不存在需要公告送達等情形的,並且標的額在規定以下的都納入民事速裁的選案範圍。

實踐中一般規定了以下納入民事速裁程序的範圍,如:

(1)當事人雙方到庭請求即時解決糾紛的案件;

(2)當事人自行和解或經調解組織調解達成協議要求予以確認的案件;

(3)當事人對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無爭議的離婚案件;

(4)當事人爭議不大的離婚、贍養、撫養、扶養案件;

(5)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債務案件;

(6)事實清楚,爭議不大且被告不需公告送達的銀行借貸及其他經濟合同糾紛案件;

(7)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房地產案件;

(8)當事人無爭議的其他各類民事、經濟訴訟案件。

二、刑事案件的偵查至審判階段是怎樣的?

2、偵查階段的期限

逮捕後,偵查羈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如果在上述期限不偵查終結,且是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或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或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或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3、審查起訴階段

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那就是一個半月。

另外,還會存在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情形,期限為一個月,補充偵查完畢移送的,審查起訴的期限重新計算。退回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4、審判階段(一審)

法院應當在受理後的二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但具有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經上級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另外,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移送法院後,期限重新計算。

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實行的都是兩審終審制,但是刑事案件的一審結束後,如果是案件的當事人或者是人民檢察院認為一審人民法院做出的判決有誤的,是可以由人民法院提起抗訴的,而民事案件的抗訴則應當由案件的當事人提出,不用由人民檢察院專門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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