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審理期間當事人過世產生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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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當事人死亡的人身關係訴訟

民事案件審理期間當事人過世產生的法律後果

在人身關係訴訟中,由於人身權利義務具有專屬性而不可轉移,一方當事人死亡的,訴訟無繼續進行的必要,應予終結。如離婚案件或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關係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人民法院應終結訴訟。

實踐中一方當事人死亡的時間可能在一審判決書送達之後,二審程序啟動之前。一審判決書送達後,一方當事人在上訴期限屆滿前死亡的,一審人民法院應裁定撤銷判決,終結訴訟。一方當事人在上訴期限屆滿後死亡,且二審程序未啟動的,訴訟依一審判決書生效而自然終結;如二審程序已啟動的,二審人民法院應終結訴訟。二審程序有無啟動以當事人是否提交上訴狀並預交案件受理費為標準。

二、一方當事人死亡的財產關係訴訟

在財產關係訴訟中,因財產權利義務可以轉移,一方當事人死亡的,訴訟應根據死亡當事人的訴訟地位、有無遺產、遺產繼承人是否參加訴訟等情況來判定是終結訴訟還是變更當事人繼續訴訟。

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應終結訴訟;繼承人蔘加訴訟的,應變更當事人繼續訴訟。一審判決書送達後,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原告在上訴期限屆滿前死亡的,一審人民法院應裁定撤銷判決,終結訴訟;原告在上訴期限屆滿前死亡,且繼承人表明願意承受原告的訴訟權利,訴訟依繼承人、被告不提起上訴而導致一審判決書生效而自然終結或依繼承人、被告提起上訴而變更當事人繼續進行。原告在上訴期限屆滿後死亡,且二審程序未啟動的,訴訟依一審判決書生效而自然終結。二審程序啟動後原審原告死亡的,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應終結訴訟;繼承人蔘加訴訟的,應變更當事人繼續訴訟。

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應終結訴訟。有遺產或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應變更遺產繼承人或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為當事人,繼續訴訟;遺產繼承人或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不參加訴訟的,應缺席審理

一審判決書送達後,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被告在上訴期限屆滿前死亡的,一審人民法院應裁定撤銷判決,終結訴訟;被告在上訴期限屆滿前死亡,且有遺產繼承人或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訴訟依原告、遺產繼承人或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不提起上訴而導致一審判決書生效而自然終結或依遺產繼承人或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原告提起上訴而變更當事人繼續進行。被告在上訴期限屆滿後死亡,且二審程序未啟動的,訴訟依一審判決書生效而自然終結。二審程序啟動後原審被告死亡的,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應終結訴訟;有遺產繼承人或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應變更當事人繼續訴訟。遺產繼承人或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不參加訴訟的,應缺席審理。

如上所述,民事案件審理期間當事人過世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根據民法主要的調整對象可以分為兩種情形。一種是財產關係訴訟中的當事人死亡所會產生的後果,一種是因人身關係而進行訴訟當事人死亡所產生的後果。由於兩種關係的所調整的對象不同,他們之間的結果也會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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