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民事案件審理中止後如何恢復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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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中民事案件審理中止後如何恢復審理

法律中民事案件審理中止後如何恢復審理

法律明確規定,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在訴訟中止期間,人民法院和當事人都不得進行本案的各項訴訟行為。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應根據當事人申請,或由人民法院主動依職權恢復訴訟程序。

法條鏈接:《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

1、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以民法理論對民事法律關係的分類為基礎,以法律關係的內容即民事權利類型來編排體系,結合現行立法及審判實踐,將案由的編排體系劃分為一級案由、二級案由、三級案由和四級案由。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2、第二款: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在訴訟中止期間,人民法院和當事人都不得進行本案的各項訴訟行為。從中止訴訟開始到恢復訴訟程序時止,訴訟期間中斷。中止訴訟前人民法院和當事人所進行的訴訟行為仍然有效。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應根據當事人申請,或由人民法院主動依職權恢復訴訟程序。

民事案件訴訟的操作,是屬於當事人的事情,因此自己才是問題解決的關鍵,有關部門只是程序上的輔助,因此自己需要做好充分的的瞭解,確保自己的利益不會遭受損失,不過對於自己訴訟的中斷,處理的過程還是比較繁雜的,自己需要多加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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