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審判規則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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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審判規則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民事審判規則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民事審判規則的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民事審判的基本制度,根據《民事訴訟法》,在不同的審級,合議庭的組成具有不同的要求。合議制是與獨任制相對的審判組織形式。合議制是由審判員或與陪審員組成的審判集體對民事案件進行審理並作出裁判。兩審終審制度,是指一個民事經濟案件經過兩個審級法院進行審判後,即宣告終結的制度。兩審終審制是案件的審級制度,即案件在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結後,還可以上訴到第二審級的人民法院進行審判,第二審人民法院的裁判為案件的最終裁判。

二、民事審判的陪審制度相關內容

陪審制度是審判機關吸收法官以外的社會公眾人員代表參與案件審判的制度。陪審制度在我國民事訴訟中的具體內容是,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可以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 我國《民事訴訟法》對陪審制度的規定非常簡略,以下幾點應當注意:

(1)陪審制只適用於第一審案件,但法律並未把陪審員參加案件的審理作為審判組織的一項基本制度,不要求第一審合議庭中必須有陪審員參加。

(2)在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的合議庭中,對二者的比例,沒有作限制性規定。

(3)依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哪些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法律也未作限制性規定,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

(4)陪審員在人民法院執行職務時和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 陪審制度的意義在於:發揮社會公眾對司法監督的作用;在審判組織中產生內在的制約與配合機制。

三、民事審判的規避制度

適用迴避的人員是在審判活動中具有一定審判職能或代行某種職能的人。適用迴避的對象有: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適用迴避的法定情形是:

(1)審判人員或上述其他人員是本案當事人或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2)審判人員或其他人員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3)與本案有利害關係。即本案的審判結果直接關係到審判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的某種利益,在此種情況下,審判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也應迴避。

《民事訴訟法》規定了迴避的方式和程序。迴避的方式是:當事人申請和有關人員自行迴避。迴避的程序是:迴避必須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或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都須説明理由。迴避必須有嚴格批准手續:審判長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迴避,由院長決定;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員和勘驗人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是否同意迴避,應作出的或書面的決定。當事人不服從迴避的決定,可以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本案的審理。當事人提出申請到人民法院作出決定的期間,除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外,被申請回避人員應暫時停止執行有關本案的職務。

法院在對某一個民事案件進行審判的時候需要嚴格依照我國頒佈的法律法規,在進行審判的過程中需要遵守一定的原則,例如迴避原則、陪審原則、公平公開審判的原則等,保證案件的審判是合理合法的,並且最大程度上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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